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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福科技(30151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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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福科技(30151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 2024-12-10 05:54:33 |   作者: 实验台

产品详情

  第一条 为加强完善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和投入资金的人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的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入资金的人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公开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和投入资金的人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的人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五)其他违反信息公开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一)促进公司和投入资金的人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的人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和投入资金的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能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公开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的策略,包括公司的发展趋势、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能采用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了重要的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做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和投入资金的人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的人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企业股价。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的官方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来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了重要的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入资产的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进一步探索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的策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企业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一)信息沟通:按监督管理的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公开披露;同时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管理层。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做好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的筹备工作和相关会议资料的准备工作。

  (四)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的人、中小投资者及证券分析人员保持经常联络,通过电话、公司的官方网站咨询平台、电子邮件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公共关系:建立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等有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六)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和财经媒体、财经公关公司的交流与合作,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公司信息,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等,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来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谨慎保管,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三年。

  第二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情况。

  (二)拥有非常良好的专业相关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证券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诚实信用、有责任心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临时公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和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该依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手机号。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手机号发生变更

  公司应当及时来更新公司的官方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入资产的人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有关的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