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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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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时间: 2024-10-25 17:35:33 |   作者: 通风柜

产品详情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维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里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进水种类。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污水经论证达到相关要求后,可进入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等非生活垃圾污水不得进入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第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和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是各自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的组织实施,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协调机制,保障运维管理经费,制定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职责,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农户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受益主体,应做好户用三格化粪池、接户管、清淘井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七条米易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指导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指导有条件的乡镇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县财政局参与指导乡镇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保障机制,按规定下达、监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财政补助资金。

  米易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和进水水质是否符合要求及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模式。鼓励乡镇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作为运维单位,统一运维管理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相对简单、操作简便、维护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属地自行运行维护管理的模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委托专业企业运维的,委托方应与运维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该载明运维服务的范围内容、目标效果、费用、违约责任、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监测检修、出水水质要求等,明确设施交付条件,界定不可抗力。

  第十条运维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安全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人员培训制度等,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要求运维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

  第十二条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放出水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626)中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日向乡镇人民政府和米易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十五条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和米易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处理达标。

  第十七条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适当位置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运维单位要保持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周边绿化带内无杂物堆放,做到整洁美观。

  第十九条运维单位对于有动力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要保证水泵及配电设施运行良好,无漏电、跳闸、异常等现象发生,做好污水处理终端系统及其配套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对于无动力的人工湿地处理设施,要每季度对池内的植物做好修枝、整形、杂草修边、防病、补种等养护工作,池内应做到无板结、无垃圾、无杂草,保持场地的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运维单位承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所有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运维单位应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运维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采用属地自行运维模式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参与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加大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投入,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费用不足的,可向县政府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运维管理资金筹措力度,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多元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探索随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居)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应会同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加强对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二十八条按照相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进、出水水质开展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相关乡镇,呈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米易生态环境局应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十条米易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办法》将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保的党政同责考核,县委绩效管理办公室将考核情况纳入乡镇目标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