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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应急采购备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赣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应急采购备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10-10 21:32:32 |   作者: 媒体关注

  贯彻落实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同意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采购医用耗材的批复》

  抄送:省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纪委市监委驻人社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市监委驻卫健委纪检监察组。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根据《赣州市医改小组印发关于学习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改经验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医改秘字〔2020〕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放管服”制度,规范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应急采购行为,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空档期,切实保障临床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以及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开展医用耗材应急采购备案、价格公示、加强综合监管等方式,发挥市场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耗材采购价格趋向合理,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有效遏制和打击耗材领域的不正之风,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负担。

  第三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采购医用耗材严格实行“临床必需、总量控制、先采后报、谁用谁采,谁采谁负责、定期公示”的原则,充分的发挥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主体作用,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管。

  第四条对不在省、市采购平台中标挂网目录内或在省、市采购平台中标挂网目录内,但因种种原因异常供应,确属临床治疗必需(包括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专机专用等)的医用耗材允许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应急采购。具体为:

  (二)不在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内且没有可替代的产品。

  (三)属于我市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内品种,但中标目录产品确实不足以满足病人需求和特殊使用的医用耗材。

  (四)最近一次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公告发布后,国家批准的新产品(以证书及生产批件为准)。

  第五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应急采购行为,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能够在省、市采购平台上采购到或有可替代的医用耗材,不允许进行应急采购。

  (二)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动态关注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的医用耗材采购目录扩增工作,以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日期为界限,对于已经纳入平台的产品,应及时撤出应急医用耗材采购目录。

  (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采购的医用耗材原则上不可以高于往年同种类型的产品中标价,也不得高于邻近地市的上一年度医用耗材集中招标中标价,原则上也不得高于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上一年度的实际最低采购价。

  (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计划控制好医用耗材应急采购,原则上每年度应急采购不允许超出2次且总金额不允许超出本单位全部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10%限额比例。

  (五)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采购医用耗材,须详细说明采购理由,经本单位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采购,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手续。未经本单位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不得擅自采购。

  (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准备应急采购材料时,须认真核对数据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填报《赣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应急采购备案表》和提供相关说明及佐证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填报时尤其要认真核对产品的名字、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最小包装单位及价格、生产厂商等信息,试剂类产品统一按最小使用单位填报采购价格,避免应急采购信息不准确等情况。

  (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采购的医用耗材,应先进行企业相关资质审核和征求企业是否同意公示其产品价格、品规等相关信息,并从相关资质审核合格且同意公示价格等产品信息的企业中选择医用耗材进行应急采购。

  (八)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采购医用耗材仅限于报备单位执行使用,未按规定办理应急采购手续的单位不得参照执行。

  第六条市医疗保障局汇总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采购报备材料后,将定期在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健委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采购产品的相关信息(包含生产经营企业名、产品的名字、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最小包装单位及价格等信息),供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价格查询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单位负责人是医用耗材应急采购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相关采购科室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把关,确定保证产品质量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八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严格审核本单位临床业务科室申请的应急采购医用耗材的范围、数量、价格信息等相关材料,按照应急采购要求,实事求是填报采购理由和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直接退回,不得进行应急采购。

  第九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上报医用耗材应急采购的材料应同时呈报所在地卫健行政部门和驻卫健部门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十条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负责收集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医用耗材应急采购的材料,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第十一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收集汇总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上报的医用耗材应急采购的材料,并定时进行公示,同时将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应急采购的医用耗材汇总电子版报送市纪委监委驻人社局纪检监察组和驻市卫健部门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十二条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应急采购情况的日常监测和管理。

  第十三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应急采购医用耗材,不得采购不符合应急采购备案规定的医用耗材。市医疗保障局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督查,属于违规应急采购医用耗材的,予以通报批评及纳入全市医疗保障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考核,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不好影响的,将会同卫健等有关部门追究相关的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应急采购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本办法进行医用耗材应急采购。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实施前出台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与国家、省医疗保障部门出台新的医用耗材采购政策,则以国家、省医疗保障部门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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