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2)实验室或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检测、教学或生产的资质;
(3)实验室设施设备条件应满足GB19489-201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及《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的要求。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的要求。符合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条件或(和)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项目开展备案条件。
由致力于打造 “专业、权威、安全、快速、简便、节省” 的实验室一站式系统化解决方案的威尔信实验室管理专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协助实验室对其生物安全做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还有是不是能达到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基本要求。
由威尔信实验室管理专家协助起草《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备案材料》,以及向相关卫生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一)受理审核:安全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材料补正:若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相关卫生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特别审核检查要求的,由威尔信实验室管理专家协助实验室补正的材料。
(三)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相关卫生行政许可部门对备案材料来书面审核,如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立即组织相关专家对实验室现场进行审核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实验室,威尔信实验室管理专家协助或指导实验室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内容做整改,并协助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或修改材料。
相关卫生行政许可部门审批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以及所提交的相关补正材料,做出最终备案的决定。对全部符合备案要求的,安排制作备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