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沈阳市房产局制订了《沈阳市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跟着社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新矛盾新情况不断出现,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提出更高要求,原办法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的要求,迫切地需要进一步完善措施、优化使用流程。
最新出台的《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共分十三条,主要政策内容:
一是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职责;确定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申请主体,应急情况的认定机构和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是确定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范围,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各种情况予以详细规定。
三是根据上位法,建立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制度,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流程进一步优化。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工作,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本着修危修急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危及房子使用安全、影响房屋住用等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维修资金由房产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的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房产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工作,监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工作,调解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纠纷。
全市各级建设、财政、消防、市场监督、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和相关专业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各级房产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急维修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组织和监督,并对提交的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者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可以启动应急程序使用维修资金:
(六)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一)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四)(五)(六)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向检测机构申请认定;
(二)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向电梯维修咨询单位申请认定,需要专业机构确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认定;
(三)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向相应的消防监管主体提出申请,由消防监管主体会同属地消防救援大队认定;
(四)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依法应由相关单位负责维修的部位除外)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向相关单位申请认定。
第七条 房屋应急维修时,业主委员会应当选取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工程结算费用进行审核。
鉴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费用计入维修工程总造价,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八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急维修时,遇相关业主或第三人阻挠施工的,由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解。因施工需要损坏房屋自用部位的,其恢复费用可计入维修工程总造价,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九条 发生危及房子使用安全、严重影响房子住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做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下列程序使用维修资金:
(三)经过认定,属于应急维修范围的,业主委员会持认定报告到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有关情况告知业主。
第十条 维修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通过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上传下列要件向区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结算:
(二)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项目维修前后状况的清晰彩色照片)、工程结算书。
(三)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营业执照、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四)属消防设施维修改造的,还需提交城乡建设部门、消防监管主体、属地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出具的认定结论;属电梯设施设备维修的,需提交电梯咨询单位或专业机构的认定报告和验收资料;聘请检验测试的机构的,提交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八)经业主委员会委托,将维修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单位的,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出具的“维修资金付款委托书”和“工程质保金收条”。
资料齐全的,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应急维修时,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足以支付应急维修费用的,或者维修资金存在资金缺口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应急资金垫付,待维修资金归集到位后,予以归还。
第十二条 维修工程完工结算后,业主委员会应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及费用分摊等相关情况告知业主。
第十三条 我市已出台文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