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1-16 09:12:48 | 作者: 产品中心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260-272(双)号、天目山路 274号、万塘路 2-18(双)号 B座 1627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260-272(双)号、天目山路 274号、万塘路 2-18(双)号 B座 1627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 7号 4幢 1层 A区 147室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更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五、本次权益变更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做的。除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260-272(双)号、天目山路 274号、 万塘路 2-18(双)号 B座 1627室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 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石良希,其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创力集团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石良希先生通过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次权益增加的目的如下:
1、增强资本实力,满足公司运用资金需求,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 2、彰显股东坚定信心,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更之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 12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更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铨亿科技不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其一致行动人中煤机械集团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直接持有公司 9.75%的股份,同时中煤机械集团通过巨圣投资控制公司 10.20%的股份;石良希先生通过中煤机械集团间接控制公司 19.95%的股份;同时,石良希先生父亲石华辉先生持有公司 2.16%的股份。石良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2.11%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更后,若按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发行 49,751,243股测算,不考虑别的因素影响,这次发行完成后,铨亿科技直接持有公司 7.10%的股份,石良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7.63%。
上市公司 2024年 11月 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石良希全资控制的铨亿科技计划参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方式,认购股份不超过 49,751,243股(含本数),认购金额不超过 20,000.00万元(含本数)。按照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的认购增持上限计算,本次权益变更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7.10%,铨亿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增加 5.52%至 27.63%。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详情见创力集团2024年 11月 14日公告的《创力集团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仍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方可实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铨亿科技参与认购股份不超过49,751,243股(含本数),限售期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份结束之日起的18个月。
除上述限售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更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铨亿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石良希先生、石华辉先生、中煤机械集团、巨圣投资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权益变更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 山路 260-272(双)号、天 目山路 274号、万塘路 2-18 (双)号 B座 1627室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变动种类:A股 变动数量:增加不超过 49,751,243股 变动比例:增加 7.10%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