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querynum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sljcjx.com/inc/func.php on line 1413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database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sljcjx.com/inc/func.php on line 1414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Stmt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sljcjx.com/inc/func.php on line 1453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Sql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sljcjx.com/inc/func.php on line 1454
联防联控闭环管理 共治尾气守护蓝天——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政策十问_产品中心_fun88体育中国官方_FUN88官方下载平台
fun88体育注册
报价咨询:020-29038089
联防联控闭环管理 共治尾气守护蓝天——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政策十问
联系我们 Product Center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中心

联防联控闭环管理 共治尾气守护蓝天——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政策十问

时间: 2024-09-04 13:36:06 |   作者: 产品中心

产品详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在全国部署开展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为便于更好学习领会《通知》主要精神,本报专访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

  答:建立实施I/M制度,是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推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制度建设。聚焦超标排放车辆全方面实施I/M制度,统筹法律、政策、经济、技术、市场等各种手段,形成汽车排放“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意味着建立形成了我国针对在用汽车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长效机制,必将促进我国汽车排放性能“健康”状况大大改善,将超标排放汽车数量和排放总量控制在较低水平,从源头上削减我国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美国等发达国家以及国内部分城市地区试点经验表明,I/M制度是低成本、成效好、易实行的在用汽车排放污染治理管理制度,实现了对在用汽车排放污染治理的闭环管理,将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是交通运输部门主动践行生态文明理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推动交通运输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为全社会污染防治作出贡献的重要实践。

  答:I/M制度是指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修理,使汽车排放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60条、第113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联合建立I/M制度。

  机动车所有人(车主)是实施好I/M制度的关键一环。每一位车主都要自觉为保卫我们共同的蓝天、主动减少污染排放作出贡献。按照法律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除社会车辆外,营运车辆特别是柴油货车排量大、使用强度高、行驶工况恶劣,是汽车排放污染控制的重点。因此,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重视,将其列为I/M制度实施、加强治理的重点对象。

  答: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作为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开展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业务。

  6.I/M制度设计实施中,对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有什么政策要求?

  答:M站应充分发挥“汽车排放性能医院”的作用,对超标排放汽车进行故障诊断、维修治理,使超标排放车辆的排放性能恢复到达标水平。

  一是M站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含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

  二是M站在完成排放超标维护修理后,要按照规定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并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信息及时上传到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并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对于属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的车辆,维护修理完成并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三是超标排放汽车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M站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修。

  四是M站应重视和持续加强排放超标汽车诊断和维护修理能力建设,加大技术投入和人员培训力度,稳定提升超标排放汽车维修技术。

  7.如何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修治理的闭环管控?排放超标汽车不维修或未修复的,能复检、上路行驶吗?

  答:实施I/M制度,通过部门联动和信息化闭环,从制度和技术两个层面来实现对超标排放汽车的闭环管理。

  各省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用,通过信息闭环管理来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联动,以及对超标排放汽车的闭环监管。具备条件的地市可通过地市级相关系统实现闭环管理,并将数据上传至省级系统。

  超标排放汽车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通过系统查询其维护修理记录作为复检凭证。暂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地区,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联网前,可以将维修结算清单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复检凭证。

  汽车未经检验合格或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答: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依规以及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M站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行业信息系统运用。要充分发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用,提升行业数字化监管能力,规范M站汽车排放性能维修经营行为。

  二是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对于不具备维护修理能力、用强制或者虚假信息诱导欺骗的方式向托修方违规搭售排放维护修理项目或配件装置、有意夸大配件装置性能或维修效果、群众举报投诉多的M站,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和处罚,规范净化汽车排放超标维护修理的市场秩序。

  三是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护修理、破坏汽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是严格规范技术示范站。对M站技术示范站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还要撤销其技术示范站称号。

  答:建立实施I/M制度是列入国家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的“规定动作”,要提高行业站位,认真严肃地执行好实施好。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要落实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与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通报、联合监管等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员保障,确保I/M制度有效落地。近期,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排放检验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加快形成信息化管理闭环。

  二是加强政策宣传。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通过互联网、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开展专家解读、专题宣传活动,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三是提升行业素质。要指导汽车维修行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I/M制度和汽车排放维修治理有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维修技术培训,持续提升维修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鼓励各地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汽车排放诊断维护修理技术比武和技能竞赛。

  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中,有哪些具体条款规定与I/M制度有关?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中,有第55条、第60条、第113条相关规定直接与I/M制度的建立实施有关,具体规定为:

  第55条(部分)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做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60条(部分)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第113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